
区政府各部门,各垂管部门,各国有企业:
现将《盘锦市兴隆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贯彻落实。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7日
盘锦市兴隆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盘锦市兴隆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运营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万博体育官网_万博体育投注-下载app登录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国务院办公厅万博体育官网_万博体育投注-下载app登录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国务院万博体育官网_万博体育投注-下载app登录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万博体育官网_万博体育投注-下载app登录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万博体育官网_万博体育投注-下载app登录做好收购存量商品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万博体育官网_万博体育投注-下载app登录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5〕16号)《辽宁省加大存量商品房收购力度进一步提升住房保障能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5〕1号)《万博体育官网_万博体育投注-下载app登录印发<万博体育官网_万博体育投注-下载app登录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住建〔2025〕83号)《万博体育官网_万博体育投注-下载app登录印发<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指南>的通知》(辽住建保〔2025〕1号)《盘锦市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盘政办发〔2025〕3号)《盘锦市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工作专班万博体育官网_万博体育投注-下载app登录印发<盘锦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盘保住〔202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兴隆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由政府选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通过新建或收购、盘活等方式筹集,限定保障对象、套型面积、配租价格、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封闭配租、具有保障属性的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包括新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政府选定的运营机构、政府选定的国有收购企业等。
第三条 兴隆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运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房源申请、房源分配及运营管理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支持、政企共建、市场运作、公平公开”原则,以满足各类保障群体的阶段性住房需求。
区住建局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协调组织各相关单位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配合查询申请人住房情况,并配合做好相关信息共享;负责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动产登记,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转移登记等进行限制,实施封闭管理。
区人社局负责配合核定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各类人才身份。
区财政局负责用好用足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对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给予支持,负责指导、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支持全市存量商品房收购融资政策,提供相关优惠利率贷款服务。
区税务分局负责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区国资局负责指导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收购存量商品房,监督国有企业经营行为。
区公安、民政等部门负责按需查验申请人员的户籍、婚姻登记信息等情况,并做好相关信息共享。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机构为区属国有企业盘锦国兴家园置业有限公司,该企业及其所属集团为非政府融资平台且符合金融机构授信要求,负责做好市场化运营管理工作运营,严格避免新增债务。
第五条 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及租后管理应按要求纳入保障性住房系统管理。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具体保障对象:在盘锦市各区县、经济开发区就业、创业、生活人员,同时,未享受盘锦市其他保障性住房及相应补贴。
第七条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名下无本市房产备案登记信息或同户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农房除外)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申请条件结合兴隆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 经人才认定部门认定的各类人才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不受本办法设定的住房等条件限制。
第九条 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和需求情况,经区政府同意后,可依法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和配租条件进行调整。
第三章 配租价格和户型面积
第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可负担、可持续的原则,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确定,可根据本地区市场实际和需求情况参考市场价格自行确定具体租金比例。
市场参考租金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测算确定,并根据市场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前应将调整情况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原则上为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户型。根据市场房源和需求实际及房地产发展趋势等因素,可适当调整户型标准。
第四章 保障对象轮候库建设
第十二条 符合万博体育官网_万博体育投注-下载app登录保障对象条件、有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意向的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轮候库信息申报,申报人需如实填报并提供与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的各类信息及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对加入轮候库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兴隆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方式有单位集中申请、个人单独申请、人才专项供应3种方式。
1.单位集中申请。单位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职工宿舍。企事业单位可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机构协商,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集中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时,由该企事业单位对提出申请的职工进行初审,由有关部门审核。
2.个人单独申请。申请人需持申请要件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由兴隆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兴隆台区人社局进行准入审核。通过准入审核的人员信息,录入兴隆台区保障性住房需求轮候库。
3.人才专项供应。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凭人才认定证明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保障对象申请入库实行承诺制,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订相关承诺书,同意授权相关部门查验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的各类信息。申报人员承诺符合盘锦市保障对象条件即可入库,配租资格按项目配租批次审核发放。申请人不如实提供身份信息,伪造身份证明等材料或承诺事项不实的,应当立即取消其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资格。
第十四条 保障对象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申请信息更新。
第五章 配租流程
第十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具备配租条件后,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制定配租方案并发布配租公告,配租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项目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申请流程、租金标准、租赁期限等内容,配租方案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根据配租方案为符合条件的轮候库内申请对象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手续、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结合运营管理需要和承租人意愿签订租期不超过5年的租赁合同,合同期满仍符合承租条件的可办理续租手续。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续租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对申请人资格重新进行准入审核。
第六章 租后管理
第十八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和退出、续租等具体管理规定,由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报本级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或不继续在盘锦市工作、创业、生活的,应当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其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由运营管理单位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保障性租赁住房,并结算费用;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转租、转借或擅自调换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结构或房屋用途;
(三)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空置6个月以上;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
(五)在承租房屋内从事经营或违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期内承租人因故无法继续承租,或者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机构应与承租人协商并终止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 因企业倒闭、房屋征收等不可抗性因素,导致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无法继续运营的,可自动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运营管理工作,不得私自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各项管理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