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政府各部门,各垂管部门,各国有企业:
现将《盘锦市兴隆台区保障性住房专项贷款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7日
盘锦市兴隆台区保障性住房专项贷款资金
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盘锦市兴隆台区(以下简称“兴隆台区”)保障性住房专项贷款资金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兴隆台区保障性住房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监管办法。
第二条 本监管办法中的保障性住房专项贷款是指银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万博体育官网_万博体育投注-下载app登录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中国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万博体育官网_万博体育投注-下载app登录银行保险机构 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规〔2022〕5号)《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万博体育官网_万博体育投注-下载app登录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银发〔2024〕2号)《中国人民银行万博体育官网_万博体育投注-下载app登录设立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4〕110号)等中国人民银行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相关要求开展的支持地方国有企业收购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以及支持地方国有企业收购用作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专项贷款资金管理工作坚持“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贷款项目资金单列账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管理,项目间资金不得混同,严禁将项目专项贷款资金挪作他用,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或销售收入应优先用于偿还专项贷款。
第二章 贷款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专项贷款资金用于收购项目前期费用、商品房收购款、税费等因收购事项产生的相关费用、装修改造费,以及保障性住房配套设备设施的购置安装费用等,专项贷款资金使用用途以与金融机构贷款合同为准。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的收购主体为政府选定实施收购业务的地方国有企业,也是收购专项贷款的借款主体(以下简称“借款主体”),借款主体应在贷款银行开立资金监管专户,确保贷款发放、使用、回收等业务通过资金监管专户办理,专项贷款结清后资金监管专户解除封闭管理。
第六条 借款主体根据收购项目实施进度向贷款银行提出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贷款银行审核确认后进行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
第七条 提供保障性住房房源的企业,出售房屋所得资金应合法合规使用。
第八条 贷款银行应加强贷后管理,发现借款主体挪用收购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拨付贷款、立即收回已拨付贷款等,并向地方政府报告。
第三章 贷款资金偿还管理
第九条 借款主体所获得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或销售回款应及时归集至贷款银行资金监管专户,用于偿还收购专项贷款。在贷款期限内需要提前还款的,借款主体需提前向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条 对截留、挤占、挪用等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进行调查取证,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条例予以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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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7日印发